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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(双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)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

索引号:zjj -/2024-0826005 公文目录: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成文日期: 文章来源: 文  号: 发文日期:2024年08月26日

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(双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)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

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,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、有效,促进严格、规范、公正、文明执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本局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,是指本局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,在作出决定之前,由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、适当性进行审核,提出书面处理意见,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。

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,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:

(一)依法应组织听证的;

(二)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;

(三)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;

(四)行政执法事项疑难、复杂的;

(五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第四条 双柏县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,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,应当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,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。

第五条 双柏县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,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;

(二)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;

(三)事实是否清楚,证据是否确凿、充分,材料是否齐全;

(四)定性是否准确,适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是否正确;

(五)程序是否合法;

(六)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。

第六条 双柏县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,以书面审核为主。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、听取陈述申辩,还可以会同办案单位深入调查取证。

第七条 双柏县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对案件进行审核后,根据不同情况,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:

(一)对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充分、定性准确、程序合法的,提出同意的意见;

(二)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,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,或者建议办案单位撤销案件;

(三)对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的,建议补充调查,并将案卷材料退回;

(四)对定性不准、适用法律不当的,提出修正意见;

(五)对程序违法的,提出纠正意见;

(六)对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的,提出移送意见;

(七)对违法行为轻微,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,提出不予处罚意见;

(八)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,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。

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、局领导批准后,由办案单位制作、送达相关法律文书。

第九条 办案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,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,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,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。

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